《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03 10:27:00] [来源:农村生态环境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省于1995年颁布实施《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3次修订或修正,仅对提出和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予以规定,对保护区报批程序及保护区划定、调整后的勘界定标、边界矢量管理等未作具体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完善制度配套、提供制度供给。

二、起草考虑

(一)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文件重在解决实际问题,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开展了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不统一、勘界定标无具体要求等问题,逐一形成对应的具体举措,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质量。

(二)坚持底线思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是底线,饮水安全也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地方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为此,我们引入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确保科学划定、优化调整、合理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力求务实管用。在《条例》提出原则性要求和一般性方向的前提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力求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具体措施,突出操作的实用性、程序的合法性、管理的规范性,能为各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勘界定标、边界矢量管理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准有效管理。

三、政策特色

(一)强化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规定》作为配套制度,完备、详尽地规范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决策程序,两者有效衔接、相互关联,更加完整、准确、全面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管理制度体系。我省也将成为全国首个健全“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省份。

(二)压实管理责任。《规定》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长效合力,省级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报批材料开展联合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落实精准管理。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地一致、边界精准,《规定》对保护区勘界定标作了明确要求,在全国首创以制度形式固化勘界定标和边界矢量的管理,形成从决策到执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有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