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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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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7 10:25:33] [来源:水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205-2024)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四川素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的美誉,历来有“无川不成方,无蜀不成医”之说,是我国最大的中药材产地之一。近年来,随着地方特色产业飞速发展,中药类制药行业成为了我省国民经济中发展领先的行业之一。中药类制药废水普遍排放量较大,具有成分复杂、有机物含量高、色度高、水质波动大等特点。近年来,随着我省中药类制药行业快速发展,其环境保护与治理也随之成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关注对象。2022年10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中提出“加大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力度,制定化工、医药、冶炼、页岩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自颁布至今已使用十五年,随着水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行业废水治理技术的进步以及环境保护政策要求日趋严格,出现污染物种类不全面、部分直排指标限值过于宽松、缺少间接排放限值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我省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的现实需求。因此,制定出台《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进一步完善中药类制药工业精准治污和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的主要控制特点是什么?

一是增加控制因子。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按照2012年环保部第18号公告《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增加了烷基汞、总镉、总铬、总铅、六价铬等6项控制因子。二是适当加严指标限值。结合我省直排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国内外现行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对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氰化物3项指标直接排放限值适当提标。三是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增加了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同时允许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方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

三、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衔接性原则。以国家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为基础,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国家标准。二是先进性原则。研究国内外发达地区中药类制药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状况,结合国内工艺和技术发展现状,基于本地实际情况,以促进环保技术进步为原则制定此标准。三是可行性原则。结合本地区污染水平和治理能力,充分衡量客观科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可行四方面制定排放标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

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问卷调研等途径,掌握我省中药类制药企业的分布情况、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污水处理工艺、废水排放去向等,确定现场调研测试的选取原则,确保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企业,废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企业全覆盖。其次,前往成都、泸州、德阳、绵阳、内江、雅安、眉山等地开展中药类制药企业现场调研及废水水质检测,分析中药类制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处理现状。再次,结合监测数据、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制药废水污染防治技术以及行业相关政策,采用数据统计、专家咨询等方法确定管控指标及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

五、本标准的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本标准在借鉴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其他地区排放标准制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我省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出发,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作为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控制因子。综合考虑省内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分直排/间排,科学合理制定标准限值,最终达到对全省中药类制药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管控。

六、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在国内是什么控制水平?

一是与国家标准比较情况。《四川省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相比,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增加了烷基汞、总铬、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6项指标,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有机碳3项指标在国家标准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基础上分别收严了40%、20%、20%。二是与省内外地方标准比较情况。对比《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190-93)三级排放限值,本标准加严了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氰化物7项指标,增加了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4项指标。对比昆明市地方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2-2021)二级排放限值,本标准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有机碳3项指标严于该标准。

七、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本标准实施后,我省各市(州)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控制。经测算,本标准实施后,每年将减少排放化学需氧量7.16吨、总有机碳3.88吨、氰化物0.08吨。同时,本标准对间接排放企业动植物油、总有机碳、急性毒性、总氰化物等指标的废水排放限值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加强对以上指标的控制。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将有效减少中药类制药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引导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减少行业污染排放,环境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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