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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9182855/2020-00003
  • 发布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文      号: 川环发〔2020〕6号
  • 成文日期: 2020-01-21
  • 发布日期: 2020-01-21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版)》)规定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名录(2019年版)》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4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9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1


政策解读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21 10:55:21 来源:行政审批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版)》)规定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名录(2019年版)》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4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9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1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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