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4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布置,明确进度要求
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在本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排放等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1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已经通过评估的,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2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并提交验收申请。
二、强化宣贯指导,推动差别化审核
对实施简易流程审核的企业,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简易流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完成评估方案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在1年内一次性完成评估和验收。各地要严把审核工作质量,切实反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节能、减排、降碳、增效真实情况。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评估和验收
各地要根据本年度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度,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评估和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格评审标准,保障审核质量
各地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关于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专家选取、资料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结合最新节能、减污、降碳要求评估并确定清洁生产方案。在验收中对照清洁生产方案,认真核查其落实及运行情况,科学分析清洁生产综合效益及提升潜力,为下一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奠定基础。
请各地于每季度末报送评估和验收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我厅将根据各地评估和验收工作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复核。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 田梦莎 028-80589253
省环科院清洁所 罗 斌 18428346679
邮 箱:614874351@qq.com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24年度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附件1)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布置,明确进度要求
各地要将本通知及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在本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排放等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1年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已经通过评估的,应在评估结果公布后2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并提交验收申请。
二、强化宣贯指导,推动差别化审核
对实施简易流程审核的企业,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按照简易流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完成评估方案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在1年内一次性完成评估和验收。各地要严把审核工作质量,切实反映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节能、减排、降碳、增效真实情况。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评估和验收
各地要根据本年度评估和验收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度,督促企业按时提交评估和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评估和验收。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格评审标准,保障审核质量
各地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关于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专家选取、资料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结合最新节能、减污、降碳要求评估并确定清洁生产方案。在验收中对照清洁生产方案,认真核查其落实及运行情况,科学分析清洁生产综合效益及提升潜力,为下一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奠定基础。
请各地于每季度末报送评估和验收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我厅将根据各地评估和验收工作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复核。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 田梦莎 028-80589253
省环科院清洁所 罗 斌 1842834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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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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