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主要集中在污染物排放指标、检测方法、采样要求等方面,共采纳6条;部分采纳3条,部分采纳原因为:1.网络授时和北斗定位为设备辅助功能,与监测方法本身无关,不宜纳入标准,因此部分采纳留言意见;2.废气处理设施进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增加前置条件(未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要求的原辅材料,或需证明处理效率的),因此部分采纳留言意见。未采纳7条,未采纳原因为:1.本标准为综合性地方标准,一般只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针对某一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2.本标准是对VOCs物料使用方提出的管理要求,不涉及VOCs物料生产方;3.国家标准规定废气监测报告需同时出具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各自的浓度监测结果和加和浓度结果,其中使用加和结果表征苯系物结果;4.废气中三甲苯的监测需待国家发布监测方法标准后实施;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6.条款与GB37822等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