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集中公布第二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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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7 16:32:45] [来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2021年4月至11月,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加强统筹部署,细化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废水偷排直排等6大专项执法行动,严惩了一批偷排漏排、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10月,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集中公布第一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继续回应公众关切,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基层规范办案,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第二批9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违法行为人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有的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有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有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情节十分恶劣。各地通过加强“两法”衔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借助基层网格力量,发挥科技调查手段作用,深入挖掘违法线索,规范调查取证,积极适用查封、扣押等配套措施,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厅对办理上述案件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眉山市查处某化学制品公司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21年6月22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学制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沉淀池设有溢流口,生产废水经溢流口外排至雨水沟,最终流入思蒙河支渠。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溢流口外排废水总镍、总砷、总铬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其中总镍超标27.6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1年7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成都市查处某家具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2月15日,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接到斑竹园街道河长办巡河工作人员反映南三支三斗河河水呈乳白色,疑为某家具公司偷排废水所致。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人用潜水泵将面漆房循环池内循环水(乳白色)抽出,通过打开连接循环池和地埋暗管的三通管道阀门,将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从市政污水管网溢流进入南三支三斗河河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7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广元市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11月15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到某环保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将喷涂工序产生的蓝色含漆废水收集后,利用罐车排放到厂区内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现场部分含漆废水从土坑渗出进入雨水管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眉山市利用无人机查处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

2021年3月22日,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大气巡查发现,某航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砂石加工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喷淋设施未开启,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3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成都市查处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7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会同省执法总队,到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UV光解催化)未运行,废水经厂区围墙缝隙流入围墙外的雨水沟,进入厂区旁农灌沟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7日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合并作出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六、自贡市查处廖某未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2021年4月1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巡查,发现园区内一块空地上有大面积红色、黄色和蓝色的油漆痕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廖某租用某公司厂房,露天开展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治理措施。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6日对廖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泸州市查处某石材厂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月8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石材厂采矿区检查发现,该厂员工正在开采作业,开采废水未规范收集,废水通过矿区低洼处的2个人工开凿的圆形孔洞(直径约8cm)排向墨里溪,最终汇入大沙河。执法人员委托合江县环境监测站对墨里溪水质、大沙河水质、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墨里溪和大沙河受生产废水影响后悬浮物浓度发生明显变化,差距达到309.14倍、63.75倍。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生产设施予以查封,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八、内江市查处某玻璃生产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9月28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内江市某玻璃生产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另一家公司租赁该公司厂房及设备进行制瓶生产,制瓶生产线正在生产,控制废气处理设施的配电箱处于关闭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同步运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九、自贡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1年8月2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系统对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了在用车检验报告抽查,发现车牌号为川CZ8XX6的柴油车于2021年1月15日在该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时车辆排放严重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规定,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应当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排放检测合格的报告。该检测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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