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宜宾市发布三起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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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1 09:19:53]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量:] [关闭]

典型案例一:宜宾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宜宾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从该公司到厂原料化验单发现,该公司使用非环评规定原料用于生产,使用此原料超过2700吨。调查发现,该原料系上游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经宜宾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后认定,该液体废料含有较高的铅、锌、镉,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2024年4月9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将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已对上述涉刑行为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二: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黑烟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南溪区住建局、南溪生态环境局、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在对南溪区某施工工地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履带式挖掘机(所有人为罗某)在作业过程中排放明显黑烟。

二、查处情况

罗某持有的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排放明显黑烟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对宜宾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的废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在线自动监测室内的氨氮、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按照规定连接在水质自动混合采样器的供样管上,而是连接在装有水的白色塑料瓶内,并将达标分析结果上传至在线自动监测管理平台,该公司以“打吊瓶”方式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

二、调查处理

该公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将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已对上述涉刑行为立案调查。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www.zgnx.gov.cn/s/NbmhbjX/zhdt/136966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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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宜宾市发布三起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31 09:19:53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典型案例一:宜宾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宜宾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从该公司到厂原料化验单发现,该公司使用非环评规定原料用于生产,使用此原料超过2700吨。调查发现,该原料系上游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经宜宾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后认定,该液体废料含有较高的铅、锌、镉,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2024年4月9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将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已对上述涉刑行为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二: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黑烟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南溪区住建局、南溪生态环境局、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在对南溪区某施工工地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台履带式挖掘机(所有人为罗某)在作业过程中排放明显黑烟。

二、查处情况

罗某持有的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排放明显黑烟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对宜宾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的废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在线自动监测室内的氨氮、总氮在线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按照规定连接在水质自动混合采样器的供样管上,而是连接在装有水的白色塑料瓶内,并将达标分析结果上传至在线自动监测管理平台,该公司以“打吊瓶”方式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

二、调查处理

该公司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将线索及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已对上述涉刑行为立案调查。

来源: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www.zgnx.gov.cn/s/NbmhbjX/zhdt/136966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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