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三家企业涉嫌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
2024年7月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接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信访件,查获一起三家企业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件。其中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处置单位,将收储的水基岩屑添加少量碎石、水泥掩人耳目,用铲车随意搅拌后以产品名义外售某运输经营部,该运输经营部又以水稳层产品名义倾倒于某家庭农场待建地块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和监测,此次倾倒的固体废物被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量为5000.24吨,违法所得超过40万元;同时,发现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管理者、某家庭农场股东、某运输经营部经营者共同约定买卖和运输费用,签订虚假买卖、运输合同,以达到三方谋取私利的目的,三者共同实施了非法倾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9月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某运输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4年2月28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止了一起通过罐车向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倾倒不明废水的违法行为,并对车辆及装载的废水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连夜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发现倾倒废水的车辆属于威远某运输公司,该车废水混装有内江某能源科技公司收集贮存于9号油罐的废乳化液和处置后的废水。经查,威远某运输公司分别于2月21日至28日期间通过3辆罐车转运含有废乳化液的废水至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进行倾倒,共计7车约200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沿滩区公安局,沿滩区公安局当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内江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辉等8人移交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某砂石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4年6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荣县双古镇某砂石加工厂厂房西南侧堆放有65个铁桶,其中部分铁桶被腐蚀,有液体流出,呈黑色油膏状,已基本凝固,且已渗入流经区域的地面土壤中,现场可闻到浓烈的刺鼻性气味。6月7日,为防止污染扩大,荣县生态环境局会同辖区政府在实施采样监测后对堆放铁桶内的液体、铁桶泄漏的膏状物、被污染土壤等共计43.66吨的污染物进行清理转运规范处理。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涉案中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确认该砂石加工厂厂房内涉及的总重量为43.66吨的物质为危险废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荣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荣县公安局。2024年7月3日,荣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四:某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4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砖厂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脱硫系统没有运行,脱硫循环池内搅拌机和抽水泵没有开启,脱硫循环池水面处于静止状态,烟气未有效处理而直接排放。监测显示:该砖厂外排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160mg/m3,超标6.73倍,碱液循环池水样pH值为2.2,呈酸性。该砖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2.0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www.zg.gov.cn/web/shbj/-68/-/articles/20242247.shtml
案例五:德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涉嫌污染环境案
2024年6月14日,接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土豆皮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与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德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2022年8月31日,该食品公司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固体废物处置协议,将该食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产生的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该回收公司处置,该回收公司又将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先后交给冯某勇(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25日)和旌阳区某果蔬专业合作社(2024年5月29日至6月13日)进行倾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该案涉案金额为394.0442万元,涉案金额重大,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6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5097457456644446?_wb_client_=1
案例六:江油市青莲镇红岩村一组发现涉嫌非法倾倒固废案
2024年4月15日,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青莲镇红岩村一组开展检查,发现江油市青莲镇红岩村一组空地上填埋大量疑似锰渣的黑色固废,现场未见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数量接近5000吨,填埋现场无相关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任何手续。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良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填埋的黑色固废进行现场采样检测(采样布点5处,采样5次)。针对这起疑似锰渣的黑色固废违规填埋造成的污染问题及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我市及有关单位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场所、人力、物力进行处置,目前投入的运输费用及处置金额已远超30万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件移交江油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5月7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来源:绵阳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s://sthjj.my.gov.cn/myssthjj/c100992/202411/659ab0f210b04680aa7c3b7fe4eadae8.shtm
案例一:三家企业涉嫌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
2024年7月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接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信访件,查获一起三家企业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件。其中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处置单位,将收储的水基岩屑添加少量碎石、水泥掩人耳目,用铲车随意搅拌后以产品名义外售某运输经营部,该运输经营部又以水稳层产品名义倾倒于某家庭农场待建地块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和监测,此次倾倒的固体废物被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量为5000.24吨,违法所得超过40万元;同时,发现自贡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管理者、某家庭农场股东、某运输经营部经营者共同约定买卖和运输费用,签订虚假买卖、运输合同,以达到三方谋取私利的目的,三者共同实施了非法倾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9月6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某运输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4年2月28日晚上,根据群众举报,沿滩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止了一起通过罐车向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倾倒不明废水的违法行为,并对车辆及装载的废水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连夜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发现倾倒废水的车辆属于威远某运输公司,该车废水混装有内江某能源科技公司收集贮存于9号油罐的废乳化液和处置后的废水。经查,威远某运输公司分别于2月21日至28日期间通过3辆罐车转运含有废乳化液的废水至沿滩区某空地上的土坑进行倾倒,共计7车约200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将该案件移交至沿滩区公安局,沿滩区公安局当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内江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辉等8人移交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某砂石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4年6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荣县双古镇某砂石加工厂厂房西南侧堆放有65个铁桶,其中部分铁桶被腐蚀,有液体流出,呈黑色油膏状,已基本凝固,且已渗入流经区域的地面土壤中,现场可闻到浓烈的刺鼻性气味。6月7日,为防止污染扩大,荣县生态环境局会同辖区政府在实施采样监测后对堆放铁桶内的液体、铁桶泄漏的膏状物、被污染土壤等共计43.66吨的污染物进行清理转运规范处理。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涉案中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确认该砂石加工厂厂房内涉及的总重量为43.66吨的物质为危险废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荣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荣县公安局。2024年7月3日,荣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四:某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4日,富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砖厂检查时发现,该砖厂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脱硫系统没有运行,脱硫循环池内搅拌机和抽水泵没有开启,脱硫循环池水面处于静止状态,烟气未有效处理而直接排放。监测显示:该砖厂外排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160mg/m3,超标6.73倍,碱液循环池水样pH值为2.2,呈酸性。该砖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2.0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来源: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www.zg.gov.cn/web/shbj/-68/-/articles/20242247.shtml
案例五:德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涉嫌污染环境案
2024年6月14日,接生态环境厅移交线索,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土豆皮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与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德阳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2022年8月31日,该食品公司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固体废物处置协议,将该食品公司于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产生的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该回收公司处置,该回收公司又将上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先后交给冯某勇(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25日)和旌阳区某果蔬专业合作社(2024年5月29日至6月13日)进行倾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该案涉案金额为394.0442万元,涉案金额重大,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6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5097457456644446?_wb_client_=1
案例六:江油市青莲镇红岩村一组发现涉嫌非法倾倒固废案
2024年4月15日,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青莲镇红岩村一组开展检查,发现江油市青莲镇红岩村一组空地上填埋大量疑似锰渣的黑色固废,现场未见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数量接近5000吨,填埋现场无相关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任何手续。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良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填埋的黑色固废进行现场采样检测(采样布点5处,采样5次)。针对这起疑似锰渣的黑色固废违规填埋造成的污染问题及引发的其他相关问题,我市及有关单位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场所、人力、物力进行处置,目前投入的运输费用及处置金额已远超30万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已将此案件移交江油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5月7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来源:绵阳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s://sthjj.my.gov.cn/myssthjj/c100992/202411/659ab0f210b04680aa7c3b7fe4eadae8.shtm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