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内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启动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对车辆川K6***2进行了检测,排放检验监管平台上的加载减速过程数据显示,该车发动机转速长期处于怠速阶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有关规定,仍出具了排放合格的《在用车检测报告》。该公司2024年3月11日对车辆川KS***0进行了检测,该车发动机额定转速为3600r/min,而车检报告中填写额定转速为3000r/min,降低了该车发动机额定转速,造成车辆最终检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4.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024年3月8日对车辆川K6***2、2024年3月11日对车辆川KS***0的检测费用)。
【启示意义】
本案中,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利用大数据、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二:内江市资中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中县某建材厂开展执法检查,并同步对该厂脱硫塔烟气排放口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86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标准限值(150mg/m³)0.24倍。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35.7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帮扶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有针对性地业务指导帮扶,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按时投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保障好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来源: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内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启动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对车辆川K6***2进行了检测,排放检验监管平台上的加载减速过程数据显示,该车发动机转速长期处于怠速阶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有关规定,仍出具了排放合格的《在用车检测报告》。该公司2024年3月11日对车辆川KS***0进行了检测,该车发动机额定转速为3600r/min,而车检报告中填写额定转速为3000r/min,降低了该车发动机额定转速,造成车辆最终检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4.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024年3月8日对车辆川K6***2、2024年3月11日对车辆川KS***0的检测费用)。
【启示意义】
本案中,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利用大数据、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二:内江市资中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中县某建材厂开展执法检查,并同步对该厂脱硫塔烟气排放口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86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标准限值(150mg/m³)0.24倍。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35.7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帮扶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有针对性地业务指导帮扶,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按时投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保障好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来源: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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