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充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水预处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查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时,发现南充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起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的化学需氧量数据超过500mg/L,18日至23日日均值在702.7675mg/L至880.2533mg/L之间,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规定的化学需氧量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肉眼可见污水浑浊发黑,同步委托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排放口水样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数值为1095mg/L,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以废水自动监测超标数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通过现场即时水样检测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记录、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测结果、企业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证据印证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衔接现场调查取证与非现场执法检查形成证据链,进一步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有力锁定了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案例二:四川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高坪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异常线索,对四川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自2023年10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来,脱硫塔排气筒烟气湿度长时间处于100%恒值状态,同时段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干流量转换,标干流量值却不为0。该公司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存在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2500元。
三、案件启示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自动监测设备长时间处于恒值异常状态,属于典型的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情形。此外,针对本案,执法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主动对企业进行帮扶,讲解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为其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切实增强其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
案例三:南充市嘉陵区某页岩机砖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嘉陵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充市嘉陵区某页岩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砖厂属于2023年的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在线设备已安装,但未安装数采仪,至今未上传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8500元。
三、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此案的办理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来源: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南充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水预处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查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时,发现南充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起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的化学需氧量数据超过500mg/L,18日至23日日均值在702.7675mg/L至880.2533mg/L之间,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规定的化学需氧量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肉眼可见污水浑浊发黑,同步委托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排放口水样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数值为1095mg/L,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以废水自动监测超标数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通过现场即时水样检测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运维记录、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测结果、企业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证据印证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衔接现场调查取证与非现场执法检查形成证据链,进一步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有力锁定了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案例二:四川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高坪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异常线索,对四川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自2023年10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来,脱硫塔排气筒烟气湿度长时间处于100%恒值状态,同时段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干流量转换,标干流量值却不为0。该公司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存在未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2500元。
三、案件启示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自动监测设备长时间处于恒值异常状态,属于典型的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情形。此外,针对本案,执法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主动对企业进行帮扶,讲解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为其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切实增强其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
案例三:南充市嘉陵区某页岩机砖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嘉陵大队执法人员对南充市嘉陵区某页岩机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砖厂属于2023年的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在线设备已安装,但未安装数采仪,至今未上传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8500元。
三、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此案的办理督促相关企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行为起到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来源: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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