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开展在用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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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0 11:10:38]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2020-03-13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29号)和《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陕环函〔2019〕183号)要求,通过强化老旧柴油车辆淘汰、督促不达标车辆的排气设备维修,推进老旧柴油车及超标车辆开展深度治理,遏制高污染机动车上路行驶,协同控制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及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原则

坚持大气污染物减排的原则。按照政府鼓励引导、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模式,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对不具备深度治理的车辆,及时进行淘汰,确保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

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持续有效治理改造机制,严格供应商准入条件,规范实施操作,统一治理监管。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对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高污染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采取所有人自愿选择和自主选择治理技术产品进行安装治理。

坚持政府激励引导的原则。治理改造费用采取由政府补贴和车辆所有人共担治理费用,对于地方财政条件好的地市支持全额承担治理费用。

二、治理范围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各型在用国三重型柴油车,财政供养的老旧国三柴油车,各地辖区内从事客运、物流、渣土清运、垃圾清运、商砼等业务的老旧国三柴油车。

(二)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和年度审验中尾气检测不达标、经维修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国四在用重型柴油车。

(三)排放不达标,在各级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运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化学品运输等特殊专用车辆不在治理改造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治理前排放检测,拟深度治理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机械原排检测,治理前排放检测由治理改造企业负责,选择省内有资质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治理前排放检测,排放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单;加强对污染控制装置产品治理改造企业的监督,对各治理企业安装车辆/机械数量(5台或者5台以内抽检应不少于50%,6台或者6至10台的抽检应不少于30%。11台以上的抽检应不少于20%)进行抽检,抽检车辆4台及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的安装,并监督治理改造企业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设柴油车深度治理在线监控平台,已开展深度治理并检测达标的车辆,需安装市场成熟和认可的氮氧化物及颗粒物监控装置,实时监控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

(二)对治理改造企业要求

1.治理改造企业应主动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在车辆改造中所使用的产品应与其提供的技术改造方案中所列出的产品类型和质量承诺保持一致。未在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治理企业,不得参与当地的车辆深度治理工作。

2.治理改造企业应为深度治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改造车辆、所用发动机的基本参数,型号、厂家和排放等级等;

(2)安装产品的型式、型号、编号、载体类型、载体生产厂家及载体涂覆厂家,再生方式等;

(3)监控系统的型号、编号等;

(4)改造车辆所属部门名称、地址、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5)完整的设备技术、安装、维护资料、说明书、图纸等。

3.对因治理产品问题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油耗增加或者其他问题的,治理改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抽检4台以上由于污染控制装置自身原因导致排放不合格的,应停止产品的安装,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召回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对列入治理改造范围但未加装治理设施的老旧柴油车且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各型柴油机动车辆,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机动车检测站不予进行环保检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主要车辆通行道路口、物流货运通道、工程施工场地、停车场等场所,定期及不定期开展综合执法路检路查,对发现排放超标车辆,一律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整改并按上限予以执法处罚。

(四)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柴油车排气污染深度治理方案及治理车辆清单明细及台账,每年7月10前向省厅报告上半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月15日前报告上一年工作开展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利用会议、文件及广播电视、微信、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形式,积极宣传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深度治理改造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6日

文章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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