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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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11:13:47]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2020-03-24

原标题:解读《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公众宣传篇)

一、《条例》从何时开始实施?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条例》中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四、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注意事项。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五、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注意事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注意事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注意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域已划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九、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该怎么办?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十、机动车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大众如何出一份力呢?

公众尽量选择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可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文章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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