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关系
省纪委派驻环境保护厅纪检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省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协助、配合省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根据职责查办驻在部门有关案件,提出处分建议,涉及县处级干部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做好向省直纪工委的报审工作。
职责权限
(一)工作职责。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主要工作职责为: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省纪委及时报告。
3.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4.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5.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6.承办省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纪检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纪检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纪检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省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纪检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纪检组可以按相关规定组织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按规定责令说明整改。
9.派驻纪检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责的其他措施。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