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8

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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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0 10:21:31]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点击量:] [关闭]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要对照《通知》中的工作内容,认真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出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忧患意识,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抓落实。同时,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水环境安全。

二、严格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灭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会同水务、住建部门,督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加大消杀力度,密切关注余氯指标情况,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达到相应标准排放。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大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检查以及农村地区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和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乱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水质监测预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加强信息共享,做好调度报送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督导发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按照我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每日中午12时前,准确按时报送当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以便我厅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和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

202023

长者专区

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10:21:31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要对照《通知》中的工作内容,认真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出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忧患意识,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抓落实。同时,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水环境安全。

二、严格污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充分灭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会同水务、住建部门,督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加大消杀力度,密切关注余氯指标情况,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达到相应标准排放。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大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检查以及农村地区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和通过逃避监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乱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水质监测预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加强信息共享,做好调度报送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督导发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按照我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在疫情期间每日中午12时前,准确按时报送当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以便我厅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和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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