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交流工作经验,形成改革合力,4月14日,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赵乐晨主持会议并讲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处室负责同志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万平同志通报了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收集到的案件线索提供给各单位。财政厅解读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资金管理办法。省高院、公安厅分别介绍2020年一季度全省法院、公安系统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省检察院介绍2020年一季度全省检察院系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司法厅介绍一季度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其他成员单位介绍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年工作安排。

会上,赵乐晨总工就下一步继续推进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对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落实。我省此项改革工作与中央的要求相距甚远、与先进省份的差距明显,2020年此项改革已经进入总结验收年,按期完成改革任务面临很大压力。距离三年改革收官仅剩几个月,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直相关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攻坚克难,凝心聚力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改革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强化联动、拓展创新上下功夫。二是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同时,省级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改革工作在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深入推进。三是既抓案件办理,又抓修复工作。当前抓案件办理仍是最重要的工作,建议省直各部门对赔偿范围开展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化,实现赔偿案件多元化,重点围绕违法排污、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非法损毁树木、森林、草原、湿地及非法捕鱼、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系列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开展排查。同时抓好环境修复工作。对已经进入修复程序的合理制定修复方案,确保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