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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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09:59:16]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点击量:] [关闭]

9月12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内容、特点和亮点进行了解读。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作主发布,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杨方,省水产局副局长郑华章,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处长蒲彬、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参加会议并答记者问。生态环境厅宣教政研处处长曹小佳主持发布会。

据悉,《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科学编制  引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

“调查研究发现,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现场,彭勇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过程。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一2025年)〉的通知》,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22年1月,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等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

为此,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标准》。

四项内容  形成水产养殖业管理“标尺”和“准绳”

发布会上,彭勇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作了解读,分析了科学治污和因地制宜两大特点。

《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

在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方面,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在监测要求方面,《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在实施与监督方面,《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彭勇指出,《标准》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路。

在“科学治污”上,《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我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

在“因地制宜”上,《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填补空白  解决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监管难题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

彭勇介绍,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调研发现,我省乐山茫溪河、眉山醴泉河等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发达,流域水环境质量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影响较大。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我省124家水产养殖企业的尾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建设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占比46.8%,采用微生物菌剂、浮板植物等技术进行原位净化处理的占比23.4%,未处理的占比29.8%。

“一直以来,由于我省在水产养殖行业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彭勇表示,《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减少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彭勇还通报了7月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厅15个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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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3 09:59:16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9月12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内容、特点和亮点进行了解读。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作主发布,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副处长杨方,省水产局副局长郑华章,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处长蒲彬、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参加会议并答记者问。生态环境厅宣教政研处处长曹小佳主持发布会。

据悉,《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科学编制  引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

“调查研究发现,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现场,彭勇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过程。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一2025年)〉的通知》,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022年1月,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等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

为此,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标准》。

四项内容  形成水产养殖业管理“标尺”和“准绳”

发布会上,彭勇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作了解读,分析了科学治污和因地制宜两大特点。

《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

在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方面,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其中,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在监测要求方面,《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在实施与监督方面,《标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可作为排放行为判定的依据。

彭勇指出,《标准》一方面体现了“科学治污”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路。

在“科学治污”上,《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我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

在“因地制宜”上,《标准》不搞“一刀切”,而是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落地性及可操作性。

填补空白  解决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监管难题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

彭勇介绍,因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排水时间集中、直接入河等特点,在排放期内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

调研发现,我省乐山茫溪河、眉山醴泉河等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发达,流域水环境质量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影响较大。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我省124家水产养殖企业的尾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建设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占比46.8%,采用微生物菌剂、浮板植物等技术进行原位净化处理的占比23.4%,未处理的占比29.8%。

“一直以来,由于我省在水产养殖行业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养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为实际监管带来困难。”彭勇表示,《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减少因水产养殖尾水无序排放造成的小流域面源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彭勇还通报了7月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厅15个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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