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谭艳来、张海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四川省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进行失信记分。
我厅依法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事先告知,但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取得你(公司)有效电话号码;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登记的地址信息进行告知,邮件无法送达。现我厅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事项告知函》(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事先告知函(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2. 事先告知函(谭艳来)
3. 事先告知函(张海英)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1日
(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事先告知函
(谭艳来)编制人员事先告知函
(张海英)编制人员事先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