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购买服务比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拟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依法选聘“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项目”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最高限价
人民币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超过此价无效。
二、主要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移动源大气污染管控效能,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我中心拟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开展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一)配合我中心派出不低于4个工作组在指定的市(州)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具体点位由中选单位负责落实),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法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仪器设备,每个工作组至少包含1台抽测设备、2名技术人员、1辆装备车。
(二)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等标准规范,完成至少30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出具法定检测结果,并按照我中心要求及时提交统计数据、工作报告等。
(三)对川南四市等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排放状况、综合管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交专题报告。
(四)检测设备应能与四川省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抽检动态监控平台进行联网,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
(五)抽测工作响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
三、履约时间
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报名条件及比选材料
(一)报名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装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近三年没有相关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比选材料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比选申请人应在2021年11月29日18:00前提交《比选文件》,并将以下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856190023@qq.com。
1.比选报名表(原件);
2.报价函(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4.比选申请人对报名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5.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7.项目比选说明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简介、团队实力及人员配置、条件相合性支撑材料、类似服务经验业绩支撑材料、服务实施方案、服务组织保障与可行性支撑材料、费用预算等)。
注:以上所有资料应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并提供原件备查;以上1—4项比选材料模板详见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参与比选评审:
1.逾期未提供齐全的比选材料的;
2.比选文件中的报价表扫描原件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签字)的;
3.比选文件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
4.其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比选评审方法及标准
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评比打分:条件相合性、类似服务经验业绩、服务实施方案、服务组织保障与可行、比选报价等。
六、比选时间和地点
在参加比选的单位满3家的前提下,于2021年12月在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88号)召开比选评审会比选,最终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比选程序
(一)对报名的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进行评比打分;
(二)选定监督人员,组建评审小组;
(三)召开比选评审会;
(四)由评审小组按照比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比打分,确定中选单位名单;
(五)中选单位名单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八、争议和投诉处理
参加比选的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示期间提出。我中心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九、中选履约
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中心原则上按照本次比选情况依次顺延确定最终中选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说明理由。
中选单位提供资料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以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我中心有权解聘并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解释
本公告由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附 件:比选材料模板
联系人:尹老师 028-62371351
四川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比选材料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