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公开选聘3家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财采〔2021〕28号)规定,本项目由我厅依法自行选聘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内部监管,我厅将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最高限价
本项目每家律师事务所最高限价为8万元/年,超过此限价为无效标价。报价应含下述第二条规定的除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外的所有费用(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另行计费)。
二、服务内容及工作方案
(一)参与我厅承担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及相关立法征求意见回复;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三)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的法制审查;
(四)开展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本审查;
(五)协助处理信息公开、信访投诉及其他涉法事务;
(六)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培训;
(七)接受委托代理复议、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
(八)协助指导市(州)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
(九)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参加相关专门会议、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安排一名律师进行坐班服务,时长不少于一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服务时间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期限一般为1年。
四、参与比选报名条件及比选材料
(一)报名条件
1.律师事务所
①运行规范,成立5年以上,执业律师人数10名以上,至少具备2名以上符合下列律师基本条件的执业律师。
②业绩优良,有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经验;
③无违法违纪记录;
2.律师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无犯罪记录;
②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③熟悉环境法、行政法。
(二)需提供的比选材料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申请。有意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6日前将以下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48791615@qq.com。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单位比选报名表(见附件);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价表;
5.律师事务所情况,包括律师数量、运行时间、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执业纪律监督制度)等;
6.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素质情况,包括学历、执业时间、执业经历(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时长、数量等)、律师协会任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任职情况等;
7.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业绩情况,包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规范性文件起草、重大决策起草等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领域办理过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复议、诉讼、调解等;代理过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近3年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在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出具较有影响的法律顾问意见书;近3年内受邀参与法治培训宣传授课活动等;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参与比选评审:
1.逾期未提供比选报名表及相关材料的;
2.比选文件中的报价表扫描原件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
3.比选文件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
五、比选评审的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评比打分:报价情况;律师事务所情况,包括律师数量、运行时间、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执业纪律监督制度)等;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素质情况,包括学历、执业时间、执业经历(担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时长、数量等)、律师协会任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任职情况等;提供服务核心律师(1-2名)业绩情况,包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规范性文件起草、重大决策起草等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业务领域办理过成功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复议、诉讼、调解等,代理过政府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近3年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在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期间出具较有影响的法律顾问意见书,近3年内受邀参与法治培训宣传授课活动等。
六、比选时间和地点
在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满6家的前提下,于2021年9月下旬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比选。
七、比选程序
(一)对报名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再进行评比打分;
(二)选定评审专家,抽取监督人员;
(三)召开比选评审会(时间待定);
(四)由专家按照比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比打分,确定中选单位名单;
(五)中选单位名单在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争议和投诉处理
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示期间提出。我厅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十、中选履约
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厅原则上按照本次比选情况依次顺延确定最终中选单位,如有特殊情况说明理由。
中选单位提供资料不实或故意隐瞒事实,以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我厅有权解聘并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解释
本公告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9日
(联系人:毕钰聆 联系电话:028-80589287)
附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单位比选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