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方案》(以下简称《中期调整方案》),强化调度和督导,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2.成都市、泸州市、绵阳市、遂宁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眉山市、凉山州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均已全部建成,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17.79万吨/年(含自产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较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时)新增能力108.59万吨/年,增幅达1180%,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足。
3.德阳、内江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均已完成建设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达到48.5万吨/年,实现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从无到有”,为全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了有效补充。
4.综合采取现场督导、专项督办、定期调度、通报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督促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强力推进《规划》《中期调整方案》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5.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完成了《规划》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12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20〕47号)。2022年底完成《规划》终期考核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执行情况的签报》(签报〔2023〕5号),向各市(州)印发了《关于<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执行情况的通报》(川环函〔202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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