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4125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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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4 15:45:00] [来源:固体处] [点击量:] [关闭]
    
王明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办法(试行)〉的建议》(第14041251号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在其混入生活垃圾中且未集中收集时,虽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但其管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按照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在未得到集中收集时应纳入有害垃圾管理。

    我厅高度重视废药品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同配合相关省级部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等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与考核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23〕33号)要求,以“源头减量分类、基础分类设施、收集处置设施”为检查重点,按季度完成广元、达州、巴中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与考核工作。现场督导点位224个,发现并移交问题247个。二是健全有害垃圾回收体系。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推动建成34家收集试点单位,核准收集能力18万吨/年,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畅通、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助推健全分类并集中收集后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回收体系。三是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全省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水泥窑协同处置持证单位23家,核准处置能力145万吨/年,为废药品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兜底”保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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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41251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14 15:45:00 来源:固体处
    
王明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办法(试行)〉的建议》(第14041251号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在其混入生活垃圾中且未集中收集时,虽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但其管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按照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在未得到集中收集时应纳入有害垃圾管理。

    我厅高度重视废药品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同配合相关省级部门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集中回收等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与考核的通知》(川城乡治办〔2023〕33号)要求,以“源头减量分类、基础分类设施、收集处置设施”为检查重点,按季度完成广元、达州、巴中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与考核工作。现场督导点位224个,发现并移交问题247个。二是健全有害垃圾回收体系。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推动建成34家收集试点单位,核准收集能力18万吨/年,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畅通、处置成本高等问题,助推健全分类并集中收集后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回收体系。三是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全省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水泥窑协同处置持证单位23家,核准处置能力145万吨/年,为废药品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提供“兜底”保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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