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全省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要求,“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或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同时规定,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认真梳理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将已取得行政执法证或需要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如实填写《四川省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于3月31日前由市(州)环境保护局统一报送省厅,以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执法证件申办、换发、年审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厅组织并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省厅决定,市(州)环境保护局全体人员及辖区县级环保部门班子成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原则上统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进行,由省厅统一出题,统一评卷。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县级环保部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由省厅统一出题、派员监考,由市州环境保护局统一评卷后将参考人员考试成绩和试卷一并报省厅。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考试成绩由省厅统一抄送市(州)政府法制部门。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本次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将作为全省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内容,未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或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其执法资格,不得允许其从事执法活动。省厅将依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抽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所涉环保部门严肃处理。二是加强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规定,于每年一季度完成执法证年审工作,并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证年审的相关条件,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无效。
各地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和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联 系 人:政策法规处 秦海鑫 任小飞
联系电话:80589179
附件:四川省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