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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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7 17:30:00] [来源:]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发〔201744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产业园区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调整升级的重要空间聚集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类产业园区快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对推动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产业园区发展推向深入,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产业园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一个愿景、两个跨越、三大发展战略的蓝图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引领作用,推动我省产业园区循环化、绿色化、生态化,提升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

(一)深入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在其设立、调整、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产业园区及其规划批准的必要申报材料。

产业园区应按照产业发展目标,明确区域经济发展的主攻方向,突出产业发展特色,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培育区域产业品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新入园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产业园区环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时间五年以上的,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核。由于特殊情况需延期开展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须征得原规划环评审查部门的同意,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理意见应报环境保护厅备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对于截止20177月底应开展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原规划环评由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的,应在201710月底前启动,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原规划环评由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应在2017年底前启动,并于2019年底前报送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未按期启动或报送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省级开发区扩区、调位申请;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部门不得同意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扩区、调位。对超过一定时期不按要求开展跟踪评价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产业园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新入园和扩建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全面规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审查

(一)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审查程序。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由相应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审核)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编制机关应采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未采纳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环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审查,其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按我省有关规定由相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严格环境风险防控为核心强化环境管理要求,在明确产业园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针对产业园区资源、环境制约因素提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重大环境基础设施等的优化建议以及入园项目的负面清单。

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评中强化环境风险识别、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提出优化园区产业和贮运设施布局、结构、规模的建议,明确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对需要在项目环评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证的重点内容。

(三)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跟踪评价编制要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以识别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优化规划方案及环保对策措施为目标,重点针对入驻工业企业、环保措施、达标排放情况与原规划内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环保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与原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的一致性、原规划环保对策建议的有效性,并提出后续规划实施的环保要求、改进措施及入园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

(四)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质量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编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提升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制度。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应强化园区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加快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重点推动污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置、环境风险应急设施、集中供热和供气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备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严格园区环境准入,入园项目须符合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清单、资源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空间管制等要求。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环境保护等部门报送规划环评执行进度,作为各类项目入驻该产业园区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管。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配备与园区规模、产业相适应的专职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区内企业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在线或定期污染源监测。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区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

(三)实行环评区域限批。对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以及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产业园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构)限期整治。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提升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及环境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公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启动建设智慧园区,打造省级试点示范。

四、全面深化产业园区环保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检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将园区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开展、执行,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产业园区升级、扩区、调位以及规划调整批准的重要指标。加强适应环境监管需要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二)强化督察评估机制。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对全省产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专项考核评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展情况,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含调整规划、跟踪评价),督促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相关环保要求,并将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配合园区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三)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产业园区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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