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格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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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11:03:24]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格润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绵阳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510723-77-02-426797)拟在绵阳市盐亭县四川盐亭经济开发区内建设,主要服务范围为绵阳市,兼顾省内其他区域。项目处理对象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的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6(石棉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35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按类别及特性,分别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项目对外接收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为3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规模为1.5万吨/年,填埋处置规模为1.5万吨/年。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焚烧预处理车间(含医疗废物暂存库、医疗废物洗车间)、焚烧车间、填埋废物包装预处理车间、刚性安全填埋场、甲类危险废物暂存库、丙类危险废物暂存库、焚烧废液储罐区、机修车间、循环水站、软水站、空压站、洗车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供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生活配套设施和环保设施;依托原有项目的废活性炭原料库房用作乙类危废暂存库。项目总投资约38043.67万元。

报告书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危废处置规划,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投运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运输采用密封严密的专用收集容器及专运车,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加强进厂危险废物识别、分类、检测、储存等过程的管理,协调厂内各装置的运行,确保进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避免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服务期满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中封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封场,并进行监控。

(二)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系统的建设,结合废水特征,合理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及回用方案。各类废水经分质预处理后,分类分质回用,项目无外排废水。

(三)认真落实和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其中,焚烧烟气处理系统采用“脱硝(SNCR+急冷+干法脱酸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烟气加热”工艺,净化烟气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要求后,由70米高排气筒排放。医疗废物暂存库产生的废气、焚烧车间危险废物料坑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引至焚烧系统焚烧处置,在焚烧炉检修和停炉期间,采用“碱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其余在各库房、各车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分别经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采用“碱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经处理后废气中颗粒物及各无机酸性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VOCS排放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 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在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的防护距离,控制和减缓对周围环境和人群造成的不利影响,此范围内现有居民居住。你公司应按照承诺,在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前,项目不投入运行,同时应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再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环境相容性

(四)本项目刚性填埋场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书提出各项安全填埋场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防护措施。项目将焚烧预处理车间、焚烧车间、填埋废物包装预处理车间、焚烧废液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洗车场、机修车间、分析化验室、污水处理站、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建设单位应做好各区的防渗工程,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做好地下水水质的长期跟踪监测工作,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

(六)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在设备选型上应优选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和不扰民。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固废暂存场所应按规范建设,设置防雨、防渗、防晒、防流失等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分类送本项目焚烧系统焚烧处置或经预处理后送安全填埋场处置。

(八)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多级联动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九)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项目建成运行后,运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的该项目主要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大气污染物SO2 36.00t/aNOx 90.00t/a,颗粒物14.40 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请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绵阳市盐亭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该项目的建设期“三同时”监督检查和运行后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绵阳市盐亭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71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绵阳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盐亭县人民政府,绵阳市盐亭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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