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天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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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10:30:38]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环审批〔2022104

四川天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厂)位于资中县铁佛镇石关村,厂区内现有1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018年,你公司依托水泥厂建设了1条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生产线,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18大类149小类危险废物,处理规模为9.99万吨/年。该危险废物协同处置项目已履行了相应的环评手续(川环审批〔201885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拟对现有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代码:2107-511025-07-02-486224),技改后的协同处置对象新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共计3大类40小类危险废物;在已有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18(焚烧处理残渣)、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5大类中新增11小类危险废物;技改后全厂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共计21大类200小类危险废物。本次主要改造内容包括:在水泥窑三次风管处(靠近分解炉位置)增设1DN350半固态投料口和20m投料管道;将3号厂房贮存库由原固态废物贮存区调整为半固态废物贮存区,贮存面积不变;在包装容器清洗工序增设过滤设备等。危险废物协同处置规模保持9.99万吨/年不变,依托水泥厂产能不变。项目总投资6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内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不新增占地,选址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投运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运输采用规定的容器及专运车,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数量、暂存周期及储存量,加强进厂危险废物鉴定、分类、检测、贮存、预处理、配伍等全过程环境管理,协调各装置的运行,落实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运行技术要求,加强本项目与水泥厂生产的联动机制,根据水泥厂生产运行状况合理调配本项目危险废物接纳量,确保进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运行及设备维护管理,以及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本项目依托的水泥厂窑尾烟气治理措施,由水泥厂改建为“分级燃烧+SNCR脱硝+冷却(余热锅炉+增湿塔)+玻璃纤维覆膜袋式除尘器+液相及固相催化脱硫”,处理后废气由原11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强化VOCs、恶臭、二和重金属废气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并稳定达到《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 -2021)等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区域部分土壤监测点位二英含量有所上升,应强化进厂危险废物种类及成份控制、窑尾烟气治理措施等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环境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特别是二英、重金属指标)与监控,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最新环保要求,及时优化和完善生产运行、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措施。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并配备灵敏、准确的预警系统。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落实定期演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环境,确保环境安全。

(六)严格执行原环评文件及批复(川环审批〔201885号)提出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废气、废水、地下水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卫生防护距离管控要求。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实施后,根据报告书预测,主要排放口(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厂窑尾烟气)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大气污染物烟粉尘41.41 t/aSO2132.28 t/aNOx 377.99t/a;一般排放口(四川天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量为:大气污染物烟粉尘0.64 t/aNH30.235t/aH2S 0.0058t/a、非甲烷总烃7.165t/a;废水不外排。项目特征污染物氯化氢、氟化氢、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二英、汞、镉、铅、砷、铬等应分别控制在相关标准限值以内。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整改、优化。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环保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调试排污前必须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按证排污。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需由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时予以确认。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内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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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内江市人民政府,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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