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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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17:46:58]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川环审批〔2023131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代码:2020-510000-48-02-447121路线起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经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止于凉山州盐源县东北白家村。项目主线全长130.93k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双向四车道;互通连接线长26.05km,采用二级或三级公路标准。全线设置桥梁33791.975m/80.5座,隧道72097.5m/22座,以及互通式立交10座、涵洞(通道)32道、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2处、收费站8处、停车区3处、隧道管理所3处等。项目总投资355.6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7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攀枝花市、凉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对占地范围内的保护植物制定并落实移栽和养护方案,强化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以便后期用于植被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强化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确保修复成效。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强化生态敏感区的保护。项目涉及四川二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生态保育区路段,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建设。强化施工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敏感区线路设计、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除报告书已列外,项目不得在生态敏感区内设置临时工程或涉水施工;严禁向敏感区排污倾废,高噪声作业施工尽量避开3月至6月鸟类繁育期,减轻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环境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需求开展。

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项目下穿生态保护红线,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护筒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多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农林灌溉。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既有设施或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灌、绿化。运营期停车区、隧道管理所和服务区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生活污水采用改良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安装隔声窗应做好与相关居民沟通协调工作,避免纠纷,并按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确保降噪效果。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五)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配置布袋除尘设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主要河流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等。针对惠民河大桥、狮子堡大桥、渔门1号大桥、渔门2号大桥、永兴河1号大桥、永兴河2号大桥、永兴河特大桥等桥梁应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仁和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仁和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长者专区

关于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19 17:46:58 来源:行政审批处

川环审批〔2023131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攀枝花至盐源高速公路(项目代码:2020-510000-48-02-447121路线起于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经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止于凉山州盐源县东北白家村。项目主线全长130.93k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双向四车道;互通连接线长26.05km,采用二级或三级公路标准。全线设置桥梁33791.975m/80.5座,隧道72097.5m/22座,以及互通式立交10座、涵洞(通道)32道、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2处、收费站8处、停车区3处、隧道管理所3处等。项目总投资355.6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7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攀枝花市、凉山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对占地范围内的保护植物制定并落实移栽和养护方案,强化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以便后期用于植被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裸露边坡、临时占地等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强化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确保修复成效。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强化生态敏感区的保护。项目涉及四川二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生态保育区路段,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建设。强化施工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敏感区线路设计、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除报告书已列外,项目不得在生态敏感区内设置临时工程或涉水施工;严禁向敏感区排污倾废,高噪声作业施工尽量避开3月至6月鸟类繁育期,减轻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环境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需求开展。

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项目下穿生态保护红线,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护筒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多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农林灌溉。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既有设施或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灌、绿化。运营期停车区、隧道管理所和服务区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收费站和养护工区生活污水采用改良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安装隔声窗应做好与相关居民沟通协调工作,避免纠纷,并按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确保降噪效果。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五)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配置布袋除尘设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主要河流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等。针对惠民河大桥、狮子堡大桥、渔门1号大桥、渔门2号大桥、永兴河1号大桥、永兴河2号大桥、永兴河特大桥等桥梁应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仁和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3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西区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仁和生态环境局、攀枝花市盐边生态环境局、凉山州盐源生态环境局,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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