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4号),进一步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核发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总体部署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2018年必须完成以下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各市(州)应完成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制品制造、钢铁、有色金属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及适用于名录第六条的6种情形一并纳入核发范围。
(二)成都市应按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办要求完成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调查复核,摸清底数。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具体要求和核发行业的技术规范,再次对今年4月上报的摸底调查清单核实,避免漏报、误报,填报完整准确的排查清单(见附件1),以便省厅及时汇总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二)制定计划,认真实施。为确保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计划(见附件2),并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核发任务。
(三)加强培训,指导申报。认真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文件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并督促企业申请填报,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
(四)认真审核,确保质量。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建立有效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机制,明确科室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专人严把审核关,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发任务。
(五)及时报送,严格考核。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从8月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每月30日前要报送核发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核发任务,12月15日前报送排污许可工作总结。省厅将对证书质量问题严重、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进行通报和督办,并作为党政同责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18年8月8日前将纸质版(附件1、2)盖章及电子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建管处。
联系人:刘 昱 18208187885 1027388845@qq.com
卜兴兵 18980899552 591169135@qq.com
附件:1.2018年有色金属等六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调查清单表
2.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计划表
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报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