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8〕100号)等要求,我厅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及其他规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二)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规模和屠宰种类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三)陶瓷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
(五)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铁排污单位,含炼钢等工序的生产的炼钢排污单位,年产50万吨及以上冷轧的钢压延加工排污单位。
(六)有色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及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川环办发〔2018〕100号文件要求及时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申请程序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陶瓷砖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以及有色金属工业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咨询电话
028-80589007
特此公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