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19〕0103号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6722T
法定代表人:雒闯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办事处新华居委会二社
我厅于2019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堆场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致使危险废物发生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9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9〕01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十八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