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19〕1号
广元市昭化区泉坝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5676475263
法定代表人:王莉平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泉坝村
我厅于2019年2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采样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9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万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