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车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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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3 10:33:58] [来源:省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16

汉源县车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3233427504

法定代表人:刘腾

地址: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沿城路60

我厅于202086日至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台机动车(川AMY889、川TP0556、川A0X41K、川TSH307、川A1BM30、川W68428 、川TRV115、川TSD920、川T87931、川T78308、川TRZ738、川T57909、川TP7015、川TX6888、川LQJ883、川T83123、川V35429、川TKC227、川TRS762、川TZ2806)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9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40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元);

2.罚款25.7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省财政厅                 帐号:910101040000718

收款银行:农行成都锦城支行

汇款用途:省生态环境厅罚没款   单位编码:00003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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