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12号
南充传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3MA629AG245
法定代表人:龙渊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三段88号
我厅于2020年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7台机动车(川RCH915、川REB746、川RWM859、川RP8936、川AH181G、川R58746、川R53042)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元);
2.罚款24.25万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省财政厅 帐号:910101040000718
收款银行:农行成都锦城支行
汇款用途:省生态环境厅罚没款 单位编码:00003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