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字〔2020〕11号
北川剑鑫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74762J
法定代表人: 王涛 身份证号码:510***199312255823
地址: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黄江村一组
我厅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3#机械立窑氧化钙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书证资料(部分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于 2020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0年4月20日,你单位已超过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厅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77万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