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08号
内江市安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897774X9
法定代表人:文家声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甜都大道133号
我厅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为4台机动车(川KGK156、川K57377、川K4B165、川KLB015)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26.63万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