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03号
四川省中农大化化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558211288P
法定代表人:钟艾利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长兴村1社
我厅2019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导致车间内含有氮、磷等特征污染物的车间积存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01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3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叁仟肆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