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环罚〔2020〕07号
富顺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314484458B
法定代表人:龙艳
地址:富顺县晨光科技园区
我厅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为3台机动车(川CB1811、川C1C327、川C32955)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川环罚告字〔202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月27日,我厅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认为公司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伪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我厅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24.25万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