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联系电话:028—80589152
028—85181363
传 真:028—80589139
电子邮箱:810328319@qq.com
附件:1.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
行)起草说明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1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类别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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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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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畜牧业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一)和(二)的 |
2 |
农副食品 加工业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含发酵工艺的 |
3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 |
|
4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县级及以上(含县)带冻库和使用化学制冷剂的 |
|
6 |
食品制造业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 |
7 |
酒、饮料 制造业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8 |
纺织业 |
纺织品制造 |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
9 |
纺织服装、 服饰业 |
服装制造 |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制革、毛皮鞣制 |
11 |
制鞋业 |
使用有机溶剂、发泡剂等化学品的 |
|
12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13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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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15 |
家具制造业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16 |
造纸和 纸制品业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全部 |
17 |
纸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
18 |
印刷业 |
印刷厂 |
使用水性油墨的除外 |
19 |
文教、工美 用品制造 |
工艺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20 |
石油加工、 炼焦业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全部 |
21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全部 |
|
22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全部 |
|
23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全部 |
24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除单纯混合和封装外的) |
|
25 |
半导体材料 |
全部 |
|
26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封装外的 |
|
27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全部 |
28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 |
|
29 |
化学纤维 制造业 |
化学纤维制造 |
除单纯纺丝外的 |
30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全部 |
|
31 |
使用液氨的企业 |
全部 |
|
32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全部 |
33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
3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制造 |
全部 |
35 |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 |
平板及特种玻璃制造 |
|
36 |
玻璃纤维 |
全部 |
|
37 |
陶瓷制品 |
有煤气发生炉的/有施釉工序的 |
|
38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 |
|
39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
|
4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 |
炼铁、球团、烧结 |
全部 |
41 |
炼钢 |
全部 |
|
42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 |
|
43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
44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全部 |
|
4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
全部 |
46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全部 |
|
47 |
金属制品业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 |
4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全部 |
|
49 |
通用设备 制造业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 |
50 |
专用设备 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 |
51 |
汽车制造业 |
汽车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 |
52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 |
5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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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
55 |
摩托车制造 |
||
56 |
自行车制造 |
||
5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
5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 |
5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
6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
电子器件制造 |
有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6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 |
|
62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仪器仪表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
63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拆解、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6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全部 |
65 |
综合利用发电 |
全部 |
|
66 |
水力发电 |
全部 |
|
67 |
生物质发电 |
全部 |
|
68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
69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煤气生产和供应 |
全部 |
70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71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全部 |
|
72 |
工业废水处理 |
全部 |
|
73 |
环境治理业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全部 |
74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全部 |
|
75 |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76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实验室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77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
78 |
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 |
全部 |
|
79 |
卫生 |
二级以上医院 |
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域(一)和(二)造成较大影响的 |
80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加油站、加气站 |
全部 |
81 |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
82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煤炭开采 |
全部 |
83 |
煤炭洗选、配煤 |
全部 |
|
84 |
型煤、水煤浆生产 |
全部 |
|
85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全部 |
86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全部 |
|
87 |
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全部 |
|
8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黑色金属矿采选 |
含单独尾矿库 |
8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有色金属矿采选 |
含单独尾矿库 |
90 |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化学矿采选 |
全部 |
91 |
采盐 |
井盐 |
|
92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全部 |
|
93 |
交通运输业、管道业和仓储业 |
机场、铁路枢纽 |
全部 |
94 |
铁路 |
全部 |
|
95 |
等级公路 |
高速公路 |
|
96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域(二)的 |
|
97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全部 |
|
98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全部 |
|
99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全部 |
|
100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 |
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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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全部 |
|
102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全部 |
|
103 |
气库(含 LNG 库,不含加气 站的气库) |
全部 |
|
104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及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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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其他 |
其他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
备注:环境敏感区域指:(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附件2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
名录(试行)》起草说明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安全已提升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之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能够确保应对处置工作科学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2015年,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新形势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管理办法》未明确应当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名录,但其中第三条要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报》(环办应急函〔2017〕1744号),再次强调要加快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度,尽快发布本行政区域应当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名录。2018年我厅在调度全省涉危涉重企业预案备案情况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应备未备的问题。
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我厅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出台《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以下简称《行业名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预案备案管理,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附表行业分类。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四)款“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六)《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的3种类型,按照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矩阵,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3.1“监测和风险分析”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八)《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3〕163号)第四条“备案范围及对象”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其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三、《行业名录》主要内容
根据各行业特点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逐项梳理出存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的行业类型,制定了本名录。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名录划分的大类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作为标准,而小类(即基本单位)主要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部分小类给出了环保标准解释(例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最终并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门类整合。
本名录划定了四川省内须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大类共43项,小类共104项,其中未作规定的行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四、征求意见程序
我厅拟通过函件、协同、公开挂网等方式征求21个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部分省直部门有关单位意见及社会有关单位及个人意见,待收集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由我厅印发实施并负责解释。
回复:
在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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