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岳县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公安局对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未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相关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即从事压缩机外壳拆解工作,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大量遗洒在地面,污染周边土壤。经调查,该回收站拆解压缩机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含油金属等危险废物达48.76吨。
二、查处情况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二:邓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发现邓某在其自有住房周边露天堆放若干废机油滤芯、废矿物油桶,无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调查,邓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和废机油滤芯,并对废机油滤芯进行进一步处置,导致滤芯渗出的废矿物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危险废物扣押转移至规范场所暂存。
二、查处情况
邓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广安市公安局;7月18日,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