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绵阳市某城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在非现场监管执法中,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绵阳某城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总氮在线监测数据异常。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证实4月12日该公司人员为掩盖监测数据超标,手动将总氮在线监测标记为“核查比对”、将氨氮在线监测标记为“运行维护”,直至4月13日16时,该公司人员手动将在线监测设备调整回正常自动采样分析模式。期间,该公司未实际开展核查比对和运行维护工作,并累计外排废水43683.21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二:丹棱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丹棱县某陶瓷有限公司3条生产线的废气自动监测设施在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多次维护的情况。经查,因窑炉故障、污染治理设施故障,生产期间废气超标排放。该公司为掩盖其超标排放行为,通过将自动监测设施切换至维护状态停止设施采样,其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