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彭山区某无机盐制造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对彭山区某无机盐制造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宜宾市某化工公司购买其产出的熟石灰渣475余吨,并作为原料全部使用。据宜宾市前期调查结果显示,该批熟石灰渣锌、铅、镉的检测结果均超出标准,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为危险废物。该无机盐制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二:仁寿县肖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3日,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发现汪洋镇居民肖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自2021年开始,通过“司机圈”微信朋友介绍,从重庆、内江隆昌等地收集废矿物油渣、污泥等危险废物120吨,在其自有房屋周围河沟边空地,以及自贡、内江等地的山区公路旁空地、废弃库房等多个地点采用掩埋、水泥封砌等方式非法处置,获利约20万元。部分掩埋处置地块土壤因危险废物泄漏受到了污染。
二、查处情况
肖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