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成华区某商贸部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7号的“某房屋拆除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工地内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该挖掘机由成华区某商贸部于施工现场使用,成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数据显示,该挖掘机为国Ⅱ车辆,属于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相关要求,“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7号”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二、查处情况
成华区某商贸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商贸部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蒲江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蒲江某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检查,该加油站安装建设有3台汽油加油机,共配有10支汽油加油枪。监测人员对10支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其中4只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监测值不符合《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5-202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查处情况
蒲江某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