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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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18:17:23] [来源:固体处] [点击量:] [关闭]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规定,川渝两地分别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目前,2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为做好川渝两地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衔接,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协同治理,进一步拓展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途径,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豁免内容、豁免条件、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五部分。

(一)总体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川渝地区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二)豁免内容。豁免内容为川渝地区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川渝地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限定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范围。

(三)豁免条件。豁免条件明确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艺设备条件、污染防治措施、物联网监管系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四)实施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了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及豁免终止(取消)等内容,由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及发文批复。

(五)管理要求。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加强帮扶指导、严格环境监管等四个方面,对产废单位、利用单位,各市、州(区、县)生态环境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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