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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9182855/2024-00022
  • 发布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文      号: 川环函〔2024〕5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7-23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函

眉山市人民政府:

4月1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警示函》(川环督察办函〔2024〕60号),要求你市6月30日前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39.6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率优于78.6%。到期后,你市优良天数率为76.4%,未达到目标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

鉴于你市完成了PM2.5浓度目标,未完成优良天数率目标,特别是丹棱县优良天数率大幅下降,对大气质量目标完成影响最大。为更好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减少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影响,现决定对你市丹棱县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限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暂停审批相关文件。

二、限批期限

3个月

三、整改要求

(一)请你市高度重视,督导丹棱县抓紧制订整改方案,明确限批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全市举一反三,督导其他重点难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确保全市限批期间优良天数率优于83.3%。

(三)限批期满,若你市未完成目标,我厅将依法依规延长对你市区域限批时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

长者专区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23 17:51:07 来源:大气处

眉山市人民政府:

4月1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警示函》(川环督察办函〔2024〕60号),要求你市6月30日前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39.6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率优于78.6%。到期后,你市优良天数率为76.4%,未达到目标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

鉴于你市完成了PM2.5浓度目标,未完成优良天数率目标,特别是丹棱县优良天数率大幅下降,对大气质量目标完成影响最大。为更好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减少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影响,现决定对你市丹棱县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限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暂停审批相关文件。

二、限批期限

3个月

三、整改要求

(一)请你市高度重视,督导丹棱县抓紧制订整改方案,明确限批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全市举一反三,督导其他重点难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确保全市限批期间优良天数率优于83.3%。

(三)限批期满,若你市未完成目标,我厅将依法依规延长对你市区域限批时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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