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7-07 17:33:31] [来源:行政审批处] [点击量:] [关闭]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现就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通过严格质量考评督促建设单位提升责任意识、环评单位提高编制能力,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有效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确保不因环评质量问题引发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帮助,确保下放审批权限不降低审批质量。

二、认真开展质量考评

为严格质量考评,我厅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日常考核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对我厅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进行考核。通过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实行环评编制专家评分、失信记分,促进环评市场规范化,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质量复核

定期对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高、社会关注度大、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以及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加大环评文件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要加强承诺内容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复核,提高环评制度刚性约束。

(三)信息抽查

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对环评编制单位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编制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情况信息等进行检查对承接过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委托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环境风险高、社会关注度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加大抽查力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举报核查

主动公开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对涉及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将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报告评优

建立我省优秀环评文件评选机制,开展年度优秀环评文件评选工作,建立优秀环评文件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激励环评编制单位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三、持续推动结果运用

(一)建立“红黑榜”制度

生态环境厅将以日常监督检查中的专家评分和失信记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环评编制单位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情况以及评选的优秀环评文件为基础,在生态环境厅官网、官微等平台建立四川省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红黑榜”,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通过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倒逼“黑榜”单位加快整改提升,鼓励“红榜”单位不断提高水平,切实发挥社会舆论宣传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推进落实信用管理

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厅作法,认真开展本区域环评单位质量考评工作。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加大处罚通报力度,并应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对环评编制单位和人员进行失信记分,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传信息时,应使用本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智慧监管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

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三)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做好行政监督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将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动态调整抽查信息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四)加强调度通报

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075日前,将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报送我厅;于1215日前,将《通知》和本文件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和相关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我厅将定期调度,对各地工作经验和成效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通报批评,并加大对该地区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力度。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工作方案开展。

附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评工作方案(试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73



附件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评工作方案

(试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9号)及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从而提升环评审批工作效率。

二、工作对象

住所在四川省或在四川省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单位及其人员,包括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和人员以及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和人员。

三、工作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有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考核

对我厅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进行日常考核。检查编制人员和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是否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是否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信息及变更信息。环评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评文件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进行专家考评打分,并以专家考评分数为基础,形成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打分情况表,向社会公开。

(二)质量复核

根据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环评文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及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单位和人员,提高抽取比例。重点针对环评文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要求,采取组织专家函审和集中审核等方式开展技术复核。

(三)信息抽查

通过资料复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抽查编制单位人员配备、能力建设、工作业绩、保障条件、档案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中附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是否符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是否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信息及变更信息;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举报核查

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举报,组织对接到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报告评优

制定四川省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并形成评选机制。按照评选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报告进行评选,评选出我省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行业类别对优秀环评报告进行整理归类,建立优秀环评报告信息库,并提供查询阅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沟通协调。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根据工作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技术支撑和专家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学习培训。适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参加《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学习培训,应加强对专家的培养,形成专用专家库。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环保投诉热线:123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