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绵阳市安州区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短视频平台举报,反映四川欣领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解含危险化学物质的装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拆解破碎废汽车尾气三元催化装置,并将粉碎后的三元催化剂对外销售牟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的废三元催化剂(900-049-50)、废三元催化装置剥离外壳(沾染有石棉和废催化剂)及废三元催化装置内的石棉均为危险废物(900-041-49)。经计量称重,现场查获危险废物共计3.9吨,违法所得金额达100余万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法处置汽车尾气废三元催化装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3月2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已对2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时刻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本案案源来自执法人员敏锐的“嗅觉”和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从公安机关获取三元催化被盗信息后,展开思维,主动挖掘违法线索,发现辖区内隐藏的违法行为。二是与专家紧密配合会商案件难点。联合相关领域专家,从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出发,个案会商突破办案难点,及时调整办案方向,确保案件顺利侦破。三是公环联动推动两法衔接落地生效。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调集精干力量,现场一体化办案,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保证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案卷移交的质量。
案例二:自贡市富顺县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自贡市富顺县东湖街道卫国村12组的某处空地上有人擅自倾倒危险化学物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空地上倾倒有多袋存在异味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检测结果显示呈强酸性。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倾倒车辆及驾驶员张某某。经查,2021年1月起,王某某租赁富顺县某化工企业库房进行硫酸铝化学品贸易,因经营不善导致库房存放的硫酸铝受潮无法外售,其安排工人马某和牛某某通过陈某某、罗某联系张某某,以每车800元的价格交由张某某倾倒。经计量称重,张某某倾倒硫酸铝15.63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倾倒的硫酸铝属于危险废物。

锁定倾倒地点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2月8号,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富顺县公安局调查处理。2月20日,富顺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7月12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人员批准逮捕。目前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一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本案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信访举报获取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二是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本案在不确定被倾倒固体废物是否具备危废属性的情况下,属地生态环境局本着防患未然,以人为本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对已倾倒的固体废物规范转运暂存,保证应急处置到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三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案件事发地属农村周边人迹罕至同时缺乏监控监管,本案充分发挥公安侦查技术和办案优势,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车辆驾驶员,顺藤摸瓜牵出其余5名嫌疑人员,为后期证据固定、人员抓捕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三:德阳市成都鹏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不明车辆在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与千岛湖西南侧200米交汇处的空地上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空地一沙坑内倾倒了约40个装有黑色半固半液态物质的吨桶,部分吨桶已经破损,吨桶内物质流散于地面,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倾倒物质样品进行了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苯并芘超标8.6倍,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为危险废物。经计量称重,倾倒的危险废物总重量共计30.55吨。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倾倒车辆展开调查,最终查明倾倒车辆属于成都鹏泽物流有限公司。

现场采样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德阳市公安局。同日,德阳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三、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环境违法犯罪的公众参与途径。人民群众及时举报,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打击环境犯罪行动创造有力条件。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车辆实现危废转运,选择隐蔽地点倾倒,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周围群众了解情况,并在公安、交通部门协助下调取沿途视频监控,快速锁定倾倒车辆。二是迅速固定证据是案件顺利侦破的关键。本案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第一时间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进行采样监测、第一时间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全面、及时、客观收集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三是深化行刑衔接行稳致远。本案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调查、通力协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提供了范本。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密集会商、各施所长,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