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泸州市合江县利用无人机发现线索查处某砖厂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组分区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在江北片区利用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发现合江县某镇一处矿山存在开采痕迹,大面积页岩裸露。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查明该矿山为某砖厂所有,现场裸露的页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砖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利用无人机等先进装备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既能减少对企业的打扰,做到“日常不扰”“无事不扰”“守法不扰”,又能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了执法效率,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案例二:德阳市利用水质在线监测手段发现线索查处绵竹某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6日,四川省德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向德阳市执法支队移交线索,绵竹市绵远河红岩寺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悬浮物和浊度明显上升。经核实,该监测点位悬浮物和浊度升高的主要原因系绵竹某建材公司一挖掘机在绵远河进行疏浚引流涉水作业,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自2022年11月开始进场施工作业以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清淤疏浚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总投资金额,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在以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水体断面数据异常后,德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了数据核查研判和断面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后,及时采取无人机巡查和现场排查等方式,充分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执法检查的有效衔接,精准判定问题线索,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使得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案例三:乐山市峨边县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线索查处某硅业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乐山市峨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硅业公司四台工业硅冶炼炉中有三台处于生产状态。经查阅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发现该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减排措施为生产线停产50%(工业硅冶炼炉1#、3#停炉)。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确认自2月4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以来该公司1#、2#、4#炉均处于生产状态,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限停产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聘请专家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积极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针对以上情况,2023年5月4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减轻10%处罚,即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一是利用好非现场监管手段。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的重要抓手,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大幅提高了环境执法效率和监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二是将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对于主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既能充分调动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又能促进企业遵规守纪、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四:成都市利用大气走航车发现线索查处某环保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气走航车对金堂县开展走航监测发现,成阿工业园区浩旺节能环保产业园有两处明显VOCs峰值,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峰值周边开展排查,发现成都某环保公司EPS泡沫制品成型、烘干工序正在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现场有明显异味,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确保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重点、敏感点位实施精准化监管。拓宽VOCs走航监测面,深入园中园内部实现对区域VOCs污染精确排查。二是强化科技辅助,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气走航、污染源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手段,拓宽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渠道,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