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安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案
【案情简介】
根据系统查询线索,2024年8月,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对广安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与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不一致。经核实,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24年6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在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9月11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该公司虽然知晓需要变更,但对法律规定疏于学习,不了解具体时限,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手续。鉴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辐射种类和范围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对落实辐射安全的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邓某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5月21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广安经开区护安镇某村邓某自有住房进行检查,发现邓某住房周边露天堆放了若干废矿物油滤芯、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无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经核实,邓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废矿物油桶和废矿物油滤芯。使用金属滤网、塑料桶等工具将残留在废矿物油滤芯中的部分废矿物油沥干后,堆放于房屋后的空坝中,废矿物油滤芯渗出的废矿物油通过雨水沟流向外环境。执法人员连夜对废矿物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扣押并转移至规范场所暂存并称重,经确认,涉嫌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滤芯重量为4.14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邓某非法处置4.14吨废矿物油滤芯,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广安市公安局。7月18日,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案例三:【川渝执法协作典型案例】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接到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线索,自然人许某经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排,从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拉走102.81吨“铁泥”至重庆市长寿区詹家沱码头存放。3月19日-22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环评文件明确“铁泥”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将102.81吨铁泥转运出厂,经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许某之手,存放于重庆市长寿区詹家沱码头。经核实,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许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查处情况】
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及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6.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为一起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典型违法案件,具有很强的教育性和指导性。调查过程中,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与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紧密联动,运用“违法线索互联制度”,及时通报和移送跨区域环境违法线索;运用“调查取证互助制度”,互相协助调查并移交证据,节约执法资源;运用“处理结果互认制度”,双方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相互认可、互相援用。本案还促成两地《跨界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协议》签订,川渝执法合作取得实际成果。
来源: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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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安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案
【案情简介】
根据系统查询线索,2024年8月,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对广安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与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不一致。经核实,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24年6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在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9月11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该公司虽然知晓需要变更,但对法律规定疏于学习,不了解具体时限,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手续。鉴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特殊性,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辐射种类和范围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对落实辐射安全的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邓某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5月21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广安经开区护安镇某村邓某自有住房进行检查,发现邓某住房周边露天堆放了若干废矿物油滤芯、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无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经核实,邓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废矿物油桶和废矿物油滤芯。使用金属滤网、塑料桶等工具将残留在废矿物油滤芯中的部分废矿物油沥干后,堆放于房屋后的空坝中,废矿物油滤芯渗出的废矿物油通过雨水沟流向外环境。执法人员连夜对废矿物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扣押并转移至规范场所暂存并称重,经确认,涉嫌非法处置的废矿物油滤芯重量为4.14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邓某非法处置4.14吨废矿物油滤芯,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广安市公安局。7月18日,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案例三:【川渝执法协作典型案例】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接到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线索,自然人许某经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排,从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拉走102.81吨“铁泥”至重庆市长寿区詹家沱码头存放。3月19日-22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环评文件明确“铁泥”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将102.81吨铁泥转运出厂,经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许某之手,存放于重庆市长寿区詹家沱码头。经核实,重庆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许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查处情况】
武胜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及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6.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为一起非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典型违法案件,具有很强的教育性和指导性。调查过程中,四川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与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紧密联动,运用“违法线索互联制度”,及时通报和移送跨区域环境违法线索;运用“调查取证互助制度”,互相协助调查并移交证据,节约执法资源;运用“处理结果互认制度”,双方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相互认可、互相援用。本案还促成两地《跨界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协议》签订,川渝执法合作取得实际成果。
来源: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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