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2024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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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11:38:20] [来源:省执法总队] [点击量:] [关闭]

案例一: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欧某辉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4年5月,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顺庆区共兴镇欧某辉伙同欧某家、欧某平等人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从陈某、夏某军、杨某等处收购油气井及汽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在顺庆区共兴镇阳公庙村的简易厂房中进行炼制,累计处置危险废物1300余吨,并将废矿物油及炼制后产生的油泥油脚等泼洒在厂房旁农田中,造成农田土壤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欧某辉、欧某家、欧某平、陈某、夏某军、杨某等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乐山市某硅业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案

2023年3月14日,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乐山市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将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存放至无防渗措施的露天水塘,煤焦油与水混合后渗出,经企业下方溶洞流出进入冲沟。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露天水塘和溶洞出水口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特征污染物挥发酚浓度分别为3.65mg/L、0.216mg/L。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年版)“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废物代码为451-003-11”,该公司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为危险废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3年6月,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25.16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7.45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5天行政拘留。

案例三:南江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9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与巴中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南江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处置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查获废机油桶390千克、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塑料碎片3.16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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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2024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2 11:38:20 来源:省执法总队

案例一: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欧某辉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24年5月,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与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顺庆区共兴镇欧某辉伙同欧某家、欧某平等人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自2022年起从陈某、夏某军、杨某等处收购油气井及汽修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在顺庆区共兴镇阳公庙村的简易厂房中进行炼制,累计处置危险废物1300余吨,并将废矿物油及炼制后产生的油泥油脚等泼洒在厂房旁农田中,造成农田土壤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欧某辉、欧某家、欧某平、陈某、夏某军、杨某等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乐山市某硅业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案

2023年3月14日,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乐山市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将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存放至无防渗措施的露天水塘,煤焦油与水混合后渗出,经企业下方溶洞流出进入冲沟。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露天水塘和溶洞出水口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特征污染物挥发酚浓度分别为3.65mg/L、0.216mg/L。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目录》(2021年版)“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废物代码为451-003-11”,该公司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焦油为危险废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3年6月,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25.16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7.45万元的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5天行政拘留。

案例三:南江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9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与巴中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两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南江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法收集、处置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查获废机油桶390千克、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塑料碎片3.16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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