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生态环境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形式
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一)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二)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厅信息公开办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厅信息公开办备案。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五)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依法不属于省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四、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
邮编:610041
工作时间:80589003、80539008(传真)
下班时间:80589100
六、收费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为依申请公开个人或单位提供环境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开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