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有关要求,为保障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延续性,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川环规〔2024〕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现将方案附后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试点单位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0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号)有关要求,为保障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延续性,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川环规〔2024〕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现将方案附后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试点单位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0日
版权所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办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00000086
蜀ICP备05008542号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507号